《通知》明确,到2006年,对县级以下重点部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离职必审和先审后离;对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基本做到任期内都能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对市厅级领导干部,要完成省政府所属34个部门厅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计划地进行省辖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007年基本实现对市厅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普遍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突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点,要把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的地方和部门,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作为工作重点;审计内容要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以审查评价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履行经济责任及廉洁自律情况为重点。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国资管理等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立案调查、纪律处分等决定时,要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或参考依据。 (中国纪检监察报)